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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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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9-07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申请执行案件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杨振华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发生违约,近日,针对该交易中有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公证部分交易,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案件、仲裁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杨振华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公司与杨振华及其配偶罗隽就其中部分交易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公证债权文书。

  由于公证债权文书义务人杨振华、罗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执行:1、被申请人应偿还本金人民币141,010,273.50元;2、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对于未公证部分交易,杨振华未按股票质押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还款,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141,518,6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3、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4、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3项仲裁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补偿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6、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本次申请执行案件、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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