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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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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临2019-005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3,986.4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1,809,1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940,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36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上表中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产线项目系扩产公司智能增强驾驶系统的基础硬件载体,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车联网大数据应用”系开发智能增强驾驶系统的附加软件部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投资金额,按上述次序安排资金,缺口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方式解决。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拟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筹资金实施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董事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3,986.42万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986.4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情况出具了《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9362号)。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施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了前期投入,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为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986.4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9362号),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杭州鸿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986.4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鸿泉物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9362号)

  3、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临2019-006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泉物联)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1,809,1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940,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36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浙江鸿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电子并与公司合称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乙方)、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全资子公司鸿泉电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物联)

  浙江鸿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电子,并与鸿泉物联合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鸿泉物联和乙方、丙方于2019年10月21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监管协议》),约定了“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产线项目”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现鸿泉物联拟通过鸿泉电子实施前述募投项目,为进一步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鸿泉电子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450000001979923,鸿泉物联将按照原监管协议的约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产线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分阶段将募集资金转入至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投项目“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产线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屠晶晶、冒友华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在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下,监管账户可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应丙方的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临2019-007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泉物联)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1,809,1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940,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368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500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7,500万股变更为10,0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制定了《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且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施行。

  鉴于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19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上市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董事会已取得于2019年3月17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临2019-008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丽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986.4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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