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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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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10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近日收到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9)沪0104民初19140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开庭传票》的主要内容

  徐汇法院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就案号为(2019)沪0104民初19140号原告为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诉仁智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4幢317室

  法定代表人:傅炳

  被告一: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被告二: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环

  被告三:陈昊旻,男,1971年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四:金环,女,1969年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200,000元、利息461,698.02元、截至2019年7月16日的违约金2,931,419.18元及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3、 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用27200元;

  4、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担保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简化):

  201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YJK3301

  ),主要条款如下:第一条,原告通过发起设立上市公司2号私募投资基金为被告一募集总规模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划付至被告一企业,用于补充其企业流动资金,被告一按照约定利率和方式支付项目本金及利息,即被告一“应偿付的款项=本金+利息,若基金分期设立的,每期基金的本金与利息分别计算。每期本金=每期原告划付给被告一的基金募集金额:每期日利息=每期本金×8%÷365”。第八条,若被告一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被行政处罚约或宣布提前到期的,均视为被告一违反《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尚未偿还的款项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全部项目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一未按期支付任一笔到期利息或项目本金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该笔到期利息或项目本金付清之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另行支付进一步的损害赔偿金。第十一条,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HT3303),被告二承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为被告一履行其在上述《信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三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HT3305),被告三承诺愿意以其全部财务为被告一履行其在上述《信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四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HT3304),被告四承诺愿意以其全部财产为被告一履行其在上述《信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偿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偿付义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偿付义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偿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该事项已经被告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指定媒体刊登了相关公告。2017年9月30日,原告、被告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08878号),约定由原告委托中信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为81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

  2017年10月24日,原告、被告一与中信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11780号),约定由原告委托中信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为91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4日。

  2017年10月31日,原告、被告一与中信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12739号),约定由原告委托中信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

  2017年11月13日,原告、被告一与中信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13774号),约定由原告委托中信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为88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

  2017年12月13日,原告、被告一与中信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15427号),约定由原告委托中信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为72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

  2017年12月15日,原告、被告一与中信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16054号),约定由原告委托中信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为10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

  2017年12月27日,原告、被告一与中信银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18496号),约定由原告委托中信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为61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

  被告一先后向原告支付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08878号)项下的本金810万元及利息、《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信银温鹿委贷字第811088111780号),项下的部分本金300万元,其余到期本金和利息均未支付。2019年4月26日,被告一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发布《关于贷款逾期的公告》,确认公司贷款已逾期3120万元。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新增申请冻结金额3,400万元,具体详情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徐汇区法院轮候冻结1700万股,具体详情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参股公司股权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新增轮候冻结1,157.4621万股,具体详情详见上述公告。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上述公司银行账户新增申请冻结金额、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均因公司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所致。

  本次诉讼暂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该案件导致公司需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等的损失。目前公司将与债权方积极协商,申请免除或减少由此形成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同时公司将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降低对运营资金的消耗等方式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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