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29版)

  (上接A29版)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缓发放、调减薪酬或津贴;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志坚、望西淀、刘文涛、孙继业、蒋明军、陈建华、刘垒、孙英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上述个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④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辞职;⑤接受公司关于暂缓发放、调减薪酬或津贴的决定;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⑦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上述个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未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次发行前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浩然、吴明铸、孙本源、涂成洲、任笛和监事谢长朗、苏岭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上述个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辞职;③接受公司关于暂缓发放、调减薪酬或津贴的决定;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⑤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上述个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2018年3月26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通过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未分配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当年及未来两年内,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发行上市后公司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分红回报的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进一步进行了修订,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其中的以下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商用车通用监控产品市场,公司与大型综合性视频监控厂商直接竞争。如果竞争对手后期加大资金及技术研发的投入,增加对该类产品的渗透,将会加剧该类产品所在细分市场的市场竞争。若公司不能持续维持自身的竞争优势,不断适应客户在产品功能、稳定性以及性价比方面的更高要求,则行业竞争的加剧将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差异化程度较高的商用车行业信息化产品市场,公司与智能交通领域的专业厂商直接竞争。如果竞争对手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对细分市场领域的渗透程度,或者因公司进入新的细分市场领域而出现新的竞争对手,将强化该类产品所在细分市场的竞争风险。若公司不能保持长期积累的核心竞争优势,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研发方向和产品结构,则行业竞争的加剧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8,203.46万元、23,338.28万元、38,352.59万元和20,697.5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1.91%、32.18%、35.43%和37.32%。公司境外销售出口地主要为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其中销往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460.02万元、7,424.90万元、15,587.76万元和5,524.0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06%、10.24%、14.40%和9.96%。美国对中国出口商品加征关税主要涉及公司的车载视频监控终端产品以及摄像机、存储器、线材等配件。

  美国市场是公司海外销售的主要市场之一,短期内公司产品在美国市场被大规模替代的可能性较小,但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美国继续提高加征关税税率,将进一步提高美国客户购买商品的成本。美国客户有可能要求公司适度降价,以弥补其因加征关税导致的利润收窄,导致公司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金额分别为6,997.66万元、9,021.17万元、12,803.50万元和6,841.00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86%、17.37%、19.40%和18.65%。公司境外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子元器件、存储器等。公司所采购的绝大部分原材料未在中国的加征关税清单中,加征关税对公司采购成本无实质影响。但如果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导致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研发项目的风险

  为提升技术实力、保持市场份额,公司需要不断加大对新产品研发及新技术创新的投入。虽然在研发实施前公司会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技术预研,但研发最终能否成功,还受产品开发周期、推出时机、客户偏好、竞争对手的产品策略、市场的发展阶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研发方向误判、研发项目失败或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目标、研发成本过高等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6,704.57万元、20,444.88万元、33,644.65万元、31,074.84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40%、24.00%、28.45%、47.36%,由于公司营业收入呈现季节性特征,下半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一般高于上半年,导致报告期各年末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若未来公司催收不力或主要债务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将会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或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五)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合计金额分别为4,841.33万元、1,596.17万元、2,016.54万元和2,886.61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23%、1.87%、1.71%和4.40%。

  尽管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并在其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若公司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而关联方及利益相关方可能利用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五、财务报告审计日后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日后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一)公司2019年1-9月经营情况及同比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71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阅报告》,公司2019年1-9月经审阅的财务信息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要情况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简要情况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简要情况

  单位:万元

  ■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良好,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98,786.4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015.87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62.13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39.03%、88.31%和87.51%,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稳步增长,盈利能力较强。

  公司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有效扩展了车载智能监控产品的应用领域,加之政策利好等因素影响,下游客户出于满足行业监管要求、提高运营管理效率、降低运营事故发生率等目的,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增加。同时,公司持续加大在研发领域的投入,贴近客户开发产品及解决方案,并大力开拓境外市场及深耕境内细分市场,有效促进了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规模的增长。

  (二)公司2019年全年预计经营情况及同比情况

  根据公司当前经营情况及在手订单,预计公司2019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148,573.58万元至160,674.24万元,较2018年增长25.63%至35.8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104.24万元至22,314.30万元,较2018年增长39.61%至47.61%;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554.24万元至20,764.30万元,较2018年增长36.92%至45.39%。(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生产运营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treamax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6,4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志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9月3日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5年5月26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21-23楼

  邮政编码:518055

  电话:0755-33605007

  传真:0755-86968976

  互联网网址:www.streamax.com

  电子信箱:infomax@streamax.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的前身系深圳市锐明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3日。2015年1月28日,锐明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将锐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14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9,875.129584万元,按照1:0.6076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6,000万股,其余3,875.12958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5年3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出具了《关于同意深圳市锐明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外资南复[2015]187号),批准了上述事项。2015年4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深南合资证字[2007]5004号),批准锐明有限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锐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决议。2015年5月1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458号),审验截至2015年5月15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经审计净资产出资的股本。2015年5月26日,公司领取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编号为4403011027497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公司是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变更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及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并未因本公司的设立而变化。

  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业务经营而形成,主要有房屋、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全部为公司设立时承继的锐明有限的整体资产。原锐明有限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概由股份公司承继。

  公司发起人名称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和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48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16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64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股

  ■

  (二)股份锁定安排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志坚先生和望西淀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美旭超华、锐趟信息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嘉通投资、卓瑞投资、永瑞投资及蒋文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蒋明军、刘文涛、孙继业、陈建华、刘垒、孙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志坚、望西淀、蒋明军、刘文涛、孙继业、陈建华、刘垒、孙英承诺

  (1)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在任职期间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三)发行人和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除赵志坚、望西淀为一致行动人外,现有股东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以视频为核心的商用车监控信息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车载视频监控设备、车载摄像机、驾驶主动安全套件、司乘交互终端等智能车载设备及管理平台软件,以及一系列面向城市公交、巡游/网约出租、两客一危、渣土清运等商用车辆营运场景的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

  公司作为智能车载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利用视频监控、人工智能及车联网等技术手段,帮助营运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改善交通环境中的驾驶安全及公共安全,提高营运合规监管水平及企业运营管理效率。

  ■

  1、驾驶安全——公司利用路面感知和驾驶员行为识别技术,提供驾驶员状态监控、安全驾驶辅助、盲区监测等多种智能视频监控功能,对高风险的路面状态及驾驶行为进行智能识别与干预,消除疲劳驾驶等道路安全隐患,大幅降低了交通事故发生率。

  2、公共安全——公司利用高清视频及无线通讯技术,协助公安部门对车辆内外部环境实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有效提升了社会治安防控水平。

  3、合规监管——公司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识别驾驶员身份,协助监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强化企业对出租车驾驶员的管理;利用货箱状态识别技术,协助监管部门对渣土清运车辆的超载、沿途抛洒、违规倾倒等行为实施风险控制及管理,确保渣土运输合法合规。

  4、企业管理——公司利用车联网及智能调度技术,为公交企业提供车辆智能排班调度功能,为乘客提供自动报站功能,实现营运作业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提高公交企业的运营管理效率。

  公司专注于车载视频监控领域的业务发展,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应用经验,已取得发明专利42项,实用新型56项,参与国内多项车载视频监控相关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起草及制定。全球累计超过120万辆商用车安装有公司的产品,主要分布在中国、美国、英国、巴西、新加坡、阿联酋、厄瓜多尔等国家,覆盖公交、出租车、客车、校车、货车等多种商用车辆。根据IHS机构报告,2017年公司在全球车载视频监控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车载视频监控设备、车载摄像机、驾驶主动安全套件、司乘交互终端等智能车载设备及管理平台软件,以及面向城市公交、巡游/网约出租、两客一危、渣土清运等场景的行业解决方案。

  公司产品体系图示如下:

  ■

  (三)销售方式与渠道

  公司设有国内营销中心和海外营销中心,分别负责境内和境外市场的拓展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境内、境外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境内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的下游客户类型主要为系统集成商/工程商,车辆营运企业、交通管理部门等终端用户类型的客户占比较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境内销售按照客户类型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向系统集成商/工程商销售模式、向终端用户销售模式,具体图示如下:

  ■

  公司主要采用向下游客户系统集成商/工程商销售的模式,即公司主要向系统集成商/工程商提供核心设备及信息化解决方案。该模式下,公司主要通过参与系统集成商/工程商的内部评测选型,成为系统集成商/工程商的供应商。公司通过前期品牌导入和产品推广来参与系统集成商/工程商的投标工作,由公司提供产品授权并为合作的系统集成商/工程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其参与投标。系统集成商/工程商中标项目后,向公司采购核心设备或信息化解决方案,并向终端用户提供系统集成及设备运营服务。公司利用在软硬件研发、设计、生产等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聚焦于自身核心设备制造商及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的业务定位,在产业链中主要向下游系统集成商/工程商提供核心设备及解决方案,经营规模和业绩持续增长。

  (下转A31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