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2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47版)

  (上接A47版)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18年度、2017年度及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因投资者不恰当使用本机构出具的文件,则本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系本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保持控股地位。

  2、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及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并且确保减持后本公司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4、本公司进行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减持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公司5%以上股东华润燃气投资、港华燃气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减持。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及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3、本公司进行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减持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若成都城投集团、华润燃气投资、港华燃气投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预期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提升工作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提高运营效率等;强化费用管理,加大费用考核和管控力度。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本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科学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保募投项目尽早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有效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后,将缓解公司项目投资资金较为紧张的局面,未来公司将根据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将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同时,公司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为明确本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成都城投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3)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将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并全部履行承诺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在履行承诺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风险。有关风险因素的详细描述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天然气定价体制所导致的上下游价格变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燃气输配、销售,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以及燃气表具销售等业务。上游企业主要为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及华润燃气投资(转供气),下游为各类城市天然气用户及相关企业。

  根据我国目前的天然气价格机制,上游天然气的门站环节价格分居民价格和非居民价格,报告期内,居民价格为最高门站价格管理,非居民价格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非居民价格,公司天然气采购价均按上述原则与上游气源单位协商确定。公司上游供气单位为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及华润燃气投资(转供气),通常根据其各自天然气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公司居民及非居民客户构成情况以及气源单位内部定价标准确定,实际浮动空间较小。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平均单价分别为每立方米1.37元、1.39元、1.49元和1.58元,价格总体趋势较稳定。

  公司对下游各类用户的天然气销售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其中对于居民用户,公司执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定价,销售价格无浮动空间;对于CNG用户,公司以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定价为基础,在下浮不限,上浮不超过20%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对于非居民用户,公司根据上游购气价格并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调整文件制定。

  在非居民门站价格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从2018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综上,公司天然气上下游价格均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公司向下游转移成本能力受到较大的限制,特别是居民用户价格调整需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如果未来公司上游天然气采购价格因国家发改委调整门站环节指导价等原因而提高,而各地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调整下游销售价格,或下游销售价格提高幅度小于上游采购价格提高幅度,或公司与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谈判所得的销售价格提高幅度小于上游采购价格的提高幅度,则将导致公司毛利减少,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机制改革的推进,未来影响天然气采购价格的不确定性的因素较多且可能短期内无法准确预判,天然气采购价格的波动幅度可能增大。采购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影响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的稳定性。

  (二)天然气供不应求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不断增长。2018年,中国的天然气产量为1,615亿立方米,消费量为2,830亿立方米。2008年—2018年间,中国的天然气产量年均增长率为8.30%,而消费量年均增长率高达17.70%。产销量增幅的差距使得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不断提升,2018年中国进口天然气量为1,256.81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达到43.16%。对外依存度的增加将加大国内天然气供应的不确定性。若未来国内外天然气供应趋紧,将可能使得本公司天然气采购价格上涨,并可能影响本公司天然气供应稳定性,从而对本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017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燃气行业高速增长期来临,预计到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到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自推行煤改气以来,本年供暖季部分地区已出现天然气短缺的现象,若后续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及天然气支干线管网建设无法及时满足供气要求,或需要调配部分冬季用气至缺气地区,也可能对本公司气源供应造成不利影响。

  (三)不能持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城市燃气的输配、销售属于公用事业,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

  目前,公司已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1)以内、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特许经营权授予前已授予或确定其他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区域除外)以及新都区新都大道以南、主干二以东、南一路以北和围城路所围成的区域取得为期30年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公司在绕城地区以内、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特许经营权授予前已授予或确定其他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区域除外)特许经营期限为2004年10月20日至2034年10月20日,新都区新都大道以南、主干二以东、南一路以北以及围城路所围成的区域的特许经营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36年3月29日止。除上述区域外,公司取得了郫都区部分区域、新都区部分区域无明确期限的独家经营区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如果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原因,不能持续满足授权部门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或者未能满足燃气经营许可证展期条件,存在许可证到期后不能顺利续期的可能性,从而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四)不能及时拓展业务区域的风险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目前经营模式普遍采用的是特许经营模式,城市燃气企业主要通过拓展新的业务区域实现业务发展。由于城市燃气行业关系民生,且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并在特定区域内具有不可复制性,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成本最低化和安全保障最大化,通常各地在确定城市燃气投资及运营方后均会授予其在该区域较长时间的特许经营权。目前我国城市燃气企业对其拥有特许经营权的特定区域的经营处于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地位。对于已被其他城市燃气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域,本公司需采取并购入股的形式获取当地经营权,否则将难以进入该等区域开展城市燃气业务。对于尚未普及使用天然气的区域,本公司需要与其他城市燃气企业依法竞争以取得该区域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若本公司无法通过并购扩大特许经营范围或本公司在与其他城市燃气公司的竞争中失利而无法取得新区域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则公司将面临难以及时拓展业务区域的风险。

  (五)部分房产及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①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拥有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产120处,合计面积75,547.28平方米。新建房产4处,面积约为7,725.78平方米。除新建房产外,公司目前未办证房产面积约为3,852.53平方米,占公司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4.42%。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就公司房产土地瑕疵出具承诺:“对于成都燃气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截至成都燃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首发上市材料之日时仍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本公司将督促、协调成都燃气继续加快办理权属证书,若今后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或有任何第三人向成都燃气及其控制的企业主张该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而导致成都燃气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再能使用相关房产和土地而导致的直接损失,或者需要承担的相关支出或罚款等(不包含成都燃气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属证书依法需要缴纳的税费或土地出让金等),由本公司予以全额补偿,保证成都燃气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对尚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的房产及土地,虽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但仍存在因产权手续不完善而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风险。

  (六)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98%、24.21%、20.70%和22.68%,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天然气销售业务毛利率变动影响。

  目前我国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明确了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府主管部门在调整上游门站价格的同时一般也会顺调下游销售价格,公司的采购销售价差保持稳定,尚未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市场环境、气源供应等方面的变化,未来影响天然气采购、销售价格的因素不确定性较大,公司天然气采购销售价格的波动均可能增大且可能出现变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波动的风险。

  (七)入户安装业务收入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天然气安装收入之入户安装业务收入分别为55,528.40万元、43,950.18万元、58,428.70万元和17,843.08万元。公司入户安装业务收入的增减变动主要受在建的天然气入户安装户数影响,长期来看,受房地产开发速度减缓、中心城区的土地供应量下降及成都市新开发项目向中心城区外延伸影响,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减少,公司入户安装业务收入很可能呈下降趋势。若公司未能拓展新的业务经营区域或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新建项目继续减少,公司入户安装业务收入存在继续下降的风险。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公司2019年1-9月财务信息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公司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56,983.92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11.37%;公司2019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1,382.45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4.63%;公司2019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39,733.87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5.93%。

  十、公司2019年业绩预计

  基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1-9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情况,并考虑到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公司2019年预计营业收入459,017.36万元,同比增长3.6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4,126.71万元,同比3.2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2,680.63万元,同比增长5.62%。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下转A49版)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