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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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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95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万宝”)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9)浙06民终4013号】和民事上诉状,详细内容见公司2019年10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19-087)。

  二、 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6民终4013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浙江楠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附加协议于2019年1月24日解除;

  2、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浙江楠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11,493.52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4、驳回原告浙江楠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11,185元,财产保全费用4,270元,由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482元,由浙江楠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9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5元,由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44元,由浙江楠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941元。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涉及金额不大,对公司业绩没有大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浙06民终4013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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