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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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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需对《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作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

  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于官网。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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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需对《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作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

  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于官网。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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