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67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本金合计为人民币386,067,990.8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上述涉诉事项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人民币385,845,897.53元,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近日分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被告拖欠货款,诉请被告支付相关拖欠货款等损失。目前,本案已由上述法院受理,尚在等待审理中。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2民初143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该业务开展至今已逾数年。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66,130,593.9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能清偿。被告该等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130,593.9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2、案件二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2民初141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该业务开展至今已逾数年。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20,959,902.09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能清偿。被告该等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0,959,902.0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3、案件三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2民初142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该业务开展至今已逾数年。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75,722,124.51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能清偿。被告该等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5,722,124.5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4、案件四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318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签署《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该业务开展至今已逾数年。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37,588,904.69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能清偿。被告该等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588,904.6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5、案件五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316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该业务开展至今已逾数年。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2,896,259.69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能清偿。被告该等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896,259.6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6、案件六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315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该业务开展至今已逾数年。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5,084,458.66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能清偿。被告该等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084,458.6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7、案件七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317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该业务开展至今已逾数年。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3,192,734.87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能清偿。被告该等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192,734.8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8、案件八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252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该业务开展至今已逾数年。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4,493,012.37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能清偿。被告该等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493,012.3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对上述涉诉事项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人民币385,845,897.53元,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诉讼结果以及执行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68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方正PCB产业园研发楼三楼培训室1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孙敏女士、左进女士、吴建英先生、胡滨先生、崔运涛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王雪莉女士、刘坚先生、吴武清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长马建斌先生、职工监事季红女士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黄传照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方正智慧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调整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源、张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