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1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7人,代表股份1,786,952,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61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362,643,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9人,代表股份424,308,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155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1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7,146,4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1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22,132,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89%;反对11,474,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0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35,671,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36%;反对11,474,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61%;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本议案关联股东傅利泉先生、陈爱玲女士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6,947,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47,14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515,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94%;反对34,090,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80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13,054,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756%;反对34,090,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41%;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本议案关联股东傅利泉先生、陈爱玲女士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