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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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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前,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天业10.00%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3,995,6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7%;天业集团将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2,741,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7%。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各股东持股较为分散,无单一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亦无单一股东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上市公司任一股东实际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份额均无法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天业集团分别推荐的董事均未达到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均无法形成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且双方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协议安排。因此,本次权益变更后,上市公司暂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二级市场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ST天业的股票,合计买入38,895,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0%。

  (二)司法拍卖

  1、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拍卖通知书》([2019]鲁01执778-781号),公司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持有的公司36,636,959股无限售流通股于2019年8月13日10时至2019年8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网址:www.taobao.com)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2019年8月14日,高新城建通过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以193,337,141.24元取得天业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36,636,9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4%。

  高新城建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的“(2019)鲁01执778号”的《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圣豪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张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平圣豪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昭秦、张建英未在指定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7月10日通过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9年8月13日10时至2019年8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36636959股(其中:申请书编号ZYGA1DNQC为761000股、ZYGA1DNQD为2134000股、ZYGA1DNQE为2536000股、ZYGA1DNQF为402000股、ZYGA1DNQG为4057000股、ZYGA14NQA为4348860股、ZYGA14P3D为2095734股、ZYGA14P3E为16335676股、ZYGA13R44为3966689股)股票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77322881.56元,增价幅度为80万元及其倍数,保证金为1000万元,拍卖余款在2019年9月5日16:00前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在拍卖活动中,经过23次竞价,竞买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93337141.24元竞得,拍卖成交款已于2019年9月5日全部汇入本院指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36636959股(其中:申请书编号ZYGA1DNQC为761000股、ZYGA1DNQD为2134000股、ZYGA1DNQE为2536000股、ZYGA1DNQF为402000股、ZYGA1DNQG为4057000股、ZYGA14NQA为4348860股、ZYGA14P3D为2095734股、ZYGA14P3E为16335676股、ZYGA13R44为3966689股)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自行交纳有关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天业集团担保物权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 10 时至2019 年 10 月 28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拍卖天业集团持有的公司 1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

  高新城建于2019年10月28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XX公司持有的ST天业(证券代码:600807)1000万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价格为38,310,000元。

  高新城建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的“(2019)沪0115执411号”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解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T天业1,000万股股票的冻结及所有轮候冻结;涤除在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T天业1,000万股股票上设定的所有质押权;ST天业1,000万股股票所有权归买受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时转移;买受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中,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共获得上市公司85,532,151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7%。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的38,895,192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参与公开拍卖成功竞买取得的ST天业46,636,959股股票,该等股份在本次公开拍卖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成功竞买并且过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的规定,被拍卖股票上原有的质押权归于消灭,通过司法解冻程序后,该等股份将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的情形。

  

  第五节资金来源

  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买入上市公司38,895,192股股票,涉及资金额为人民币18,132.70万元;高新城建通过网络拍卖公开竞价程序取得天业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46,636,959股股票,涉及资金额为人民币23,164.71万元。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中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所涉及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297.41万元。

  上述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或结构化设计产品融资的情形。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后期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将保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同业竞争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济高控股及其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租赁服务方面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重合,但二者在业务类型、定位、业务开发目的、业务区域分布等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同业竞争情况。

  1、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商业地产方面,济高控股及其子公司作为济南高新区园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产业园区开发,其内容包括办公楼、厂房、产业基地等工业、科研以及商业设施,业务区域除济南融策项目以外在均在济南高新区以内,住宅地产方面,济高控股及其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均作为济南高新区园区配套住宅,位于济南高新产业园区内;上市公司则是出于市场化经营目地经营相关房地产业务,且目前没有正在开发的房地产业务,在售的尾盘项目主要分布在省内章丘、东营和烟台等地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开发目的、定位及开发类型、目标区域上均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2、物业租赁业务

  济高控股及其子公司作为济南高新区产业园开发的主体,物业租赁业务除济南创业园项目以外都集中在济南市高新区内,主要物业类型有办公楼、厂房及产业基地等;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在济南高新区内仅有一处物业租赁业务,物业类型为车库。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租赁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重合,但二者在业务类型、定位、业务开发目的、业务区域分布等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不存在实质上的同业竞争情况。

  (二)规范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尽快协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竞争关系,在保证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通过经营业务区域划分、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业务托管等措施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以符合相关监管的要求;

  2、本公司将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原则,在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因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3、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不会利用其控制地位限制上市公司正常的商业机会,并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5、若因本公司及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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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情形。

  (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利用股东的地位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关联交易做出侵犯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4、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刘金辉先生、董事牛磊先生、董事郑云国先生以及监事王成东先生、监事刘业刚先生、监事杨波女士、监事欧阳磊先生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任职期间领取薪酬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9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子公司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议案内容,上市公司子公司博申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博申租赁”)拟与高新城建签署借款合同,向高新城建借款人民币9亿元,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不高于6%/年。

  第九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ST天业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ST天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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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骆虎先生为本次权益变动中一致行动人之一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监事,鉴于骆虎先生于2019年9月6日才被任职为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所以其在2019年6月27日交易股票时尚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且其在任职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后不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高新城建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年、2017年、2018年合并报表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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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润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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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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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高新城建2018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9]第110ZC8837号),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城建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高新城建2017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瑞华鲁审字[2018]第37030011号),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高新城建2016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瑞华鲁审字[2017]第37070006号),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济高控股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济高控股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一季度合并报表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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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润表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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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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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济高控股2018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9]第000474号),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控股公司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

  济高控股2017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8]第000684号),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控股公司2017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

  济高控股2016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7]第000382号),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高新控股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法院裁决的有关判决或裁决书、公开拍卖等有关法律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变更情况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相关交易的说明;

  10、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查地点:ST天业董事会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

  一致行动人:济南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明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临空经济区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明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智慧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泉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民

  一致行动人:济南颐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赓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西创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

  一致行动人:济南港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垒

  一致行动人:济南通港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垒

  日期:2019年11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

  一致行动人:济南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明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临空经济区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明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智慧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泉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民

  一致行动人:济南颐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赓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西创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

  一致行动人:济南港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垒

  一致行动人:济南通港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垒

  日期:2019年11月20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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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

  一致行动人:济南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明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临空经济区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明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

  一致行动人:济南高新智慧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昊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泉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民

  一致行动人:济南颐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赓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一致行动人:济南西创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

  一致行动人:济南港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垒

  一致行动人:济南通港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垒

  日期: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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