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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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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金力永磁 股票代码:300748 公告编号:2019-087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L MAG RARE-EARTH CO., LTD.
(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永磁”、“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9年10月30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金力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3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3,500.00万元(435.0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3,500.00万元(435.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11月25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5月7至2025年10月31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3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公开发行了43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3,5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3,5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745号”文同意,公司43,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9年11月25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力转债”,债券代码“123033”。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已于201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L MAG RARE-EARTH CO., 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力永磁

  股票代码:300748

  注册资本: 41,342.4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报贵

  董事会秘书:鹿明

  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81号

  邮政编码:341000

  互联网网址:http://www.jlmag.com.cn

  电子信箱:jlmag_info@jlmag.com.cn

  联系电话:0797-8068059

  联系传真:0797-8068000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各种磁性材料及相关磁组件;国内一般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及进出口业务的咨询服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江西金力永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及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主要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1、发行人前身金力有限成立于2008年8月19日,是由瑞德创投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2008年7月16日,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赣中审虔验字[2008]8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8年7月16日,金力有限已收到瑞德创投缴纳的上述出资。

  2008年8月19日,金力有限领取了赣州市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607031100001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成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

  2、2015年6月3日,经金力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本次变更以2014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将经立信审计确认的金力有限净资产26,472.2288万元中的15,000.00万元作为全体发起人对股份公司投入的股本,净资产值超过股本部分11,472.2288万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5年6月26日,公司完成了整体变更工商登记,取得了赣州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607031100001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

  注:新疆虔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即原新疆虔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已更名。

  (二)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上市,公司上市后未发生其他股本变动情况。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金力永磁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核心应用材料的领先供应商。其产品被广泛应用于风力发电、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节能变频空调、节能电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领域,并与各领域国内外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公司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具有较为领先的市场地位

  公司目前是全球领先的风电应用领域磁钢供应商,并且是我国最早参与制定风力发电机低速永磁同步发电机国家标准的磁钢供应商之一。全球永磁直驱风力发电的整机厂商主要是金风科技、西门子-歌美飒等,公司在2015-2018年连续四年获得金风科技质量信用5A级供应商的称号。

  公司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节能变频空调、节能电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领域,并陆续成功进入博世、三菱、美的、比亚迪、通力电梯等各领域顶尖客户的供应体系,在这些领域销售收入快速增长,2017年获得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最佳质量奖,2015-2018年对博世集团供货的不合格率连续四年保持0PPM,2018年获得联合汽车电子“优秀供应商”称号、美的集团部品事业部“优秀供应商”称号、三菱电机(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最佳协作奖”,具有较为领先的市场地位。

  2、公司在与各领域龙头企业紧密合作过程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

  公司与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顶尖的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供应关系,这些大型知名企业对产品品质要求十分严格,产品评鉴及认证周期比较长,为满足其品质、技术及管理体系要求,公司在研发、制造、供应链管理、客户服务及企业文化等方面不断优化,形成了与客户需求相适应的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这些成熟的经营模式,为公司与现有大客户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开发新的客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公司与重要的稀土原材料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稀土特别是重稀土是我国的战略资源。公司位于重稀土主要生产地江西赣州,与当地重稀土生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2018年及2019年赣州当地企业离子型稀土(以中重稀土为主)开采配额约占全国44%。公司与重要的稀土原材料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上述供应商能够确保按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保障稀土原材料的长期稳定供应。

  4、公司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技术储备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比较重视技术研发与创新,在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方面具备一定的核心能力。公司能够通过自建的配方数据库和积累的专业经验设计不同牌号产品的合金成分,在保证磁体性能条件下降低重稀土含量;公司对现有的气流磨工艺进行改进,能够在保证良好的粒度分布条件下,制造更加细小的颗粒;公司在取向压型方面掌握了一次成型技术,能压制出瓦形或者其他异形产品,减少后续机械加工成本和产品磨削量;公司在表面处理工艺方面开发出了耐高温、耐腐蚀的新型涂层,各项指标优于环氧镀层;公司掌握了利用晶界渗透工艺进行批量生产的能力,将部分重稀土的添加从坯料工序后置到成品工序,以降低重稀土添加量。该技术已申请获得了五项国内发明专利,一项美国发明专利,一项欧盟发明专利。

  5、公司管理团队成熟稳定

  公司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稀土永磁行业经验,对行业发展动态掌握及时、准确,能够敏锐地把握市场机遇。公司管理团队日趋国际化,秉承“创新、超越、感恩、共享”的核心价值观,践行“技术领先、质量可靠、交付准时、管理(服务)升级、资本助力、跨越发展”的经营理念,核心管理人员专业优势互补,职责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执行力。另外,公司通过建立涵盖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全方位的标准化业务流程,提升了运营效率,依托绩效考核、核心员工持股等多维度的激励制度,能够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16年4月,公司风电磁钢机加工组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命名为全国“工人先锋号”。

  6、公司已形成国际化的业务布局

  公司着眼于长期业务发展,积极布局海外市场,分别在香港、欧洲、日本及美国设立子公司,作为境外技术交流、物流服务和销售平台;聘请了以钕铁硼永磁材料发明人佐川真人先生为核心的顾问团队,不断提升现有产品的品质与技术水平,进一步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公司已形成国际化的业务布局,以提升公司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四、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13,424,188股,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新疆虔昌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即原新疆虔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2019年10月已更名。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上市以来,瑞德创投一直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蔡报贵、胡志滨、李忻农一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权未发生变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蔡报贵、胡志滨、李忻农合计持有瑞德创投100%股份,通过瑞德创投持有公司股份151,211,000股,占比36.58%,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蔡报贵、胡志滨、李忻农系一致行动人。

  除上述质押情况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质押情况。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435.00万张(43,500.00万元)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股东共优先配售2,126,276张,即212,627,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8.88%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3,500.00万元。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金力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3,5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金力转债2,126,276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8.88%;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2,193,726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0.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29,998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69%。

  8、本次发行相关费用如下: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9,239,150.93元(不含税),具体包括:

  ■

  9、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43,500.00万元,原股东优先配售金力转债2,126,276张,配售金额为212,627,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8.88%;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2,193,726张,认缴金额为219,372,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0.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29,998张,包销金额为2,999,8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69%。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600.00万元后的余额42,900.0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9年11月7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账号见“第六节发行条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523号《验资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二)发行人律师

  ■

  (三)发行人会计师

  ■

  (四)资信评级机构

  ■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19年1月3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2月21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6月12日,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调整了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1853号”文核准。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43,500.00万元

  4、发行数量:435.00万张

  5、上市规模:43,500.00万元

  6、发行价格:100元/张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3,5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425,760,849.07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43,5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为人民币43,500.00万元,共计435.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9年11月1日(T日)至2025年10月31日。

  5、票面利率

  第一年0.4%、第二年1.0%、第三年1.5%、第四年2.0%、第五年3.0%,第六年4.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年11月1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1月7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5月7至2025年10月31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41.2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时:P=(P0-D+A×K)/(1+N+K)。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若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4%(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可转债持有人未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公司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债持有人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对象

  (1)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10月3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A股股东。

  (2)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5、发行方式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金力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

  1)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10月3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0521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金力永磁现有A股总股本413,424,188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4,349,63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2%。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A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748”,配售简称为“金力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金力永磁”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申购,申购代码为“370748”,申购简称为“金力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本次发行可转债实施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以及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本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43,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等方式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募集资金存管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0、本次发行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债券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债券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本次发行可转债实施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以及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本次发行可转债实施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以及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修订本规则;

  ⑥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5)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6)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7)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8)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召集人提供。

  (9)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10)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①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③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④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1)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当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名称等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会议开始后一个小时内未能按照前述规定选举出会议主席的,由出席该次会议持有本次未偿还债权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3)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质权代理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5)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6)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组织重新点票。

  (7)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⑥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1)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12)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3)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七节 公司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金力永磁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至本次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止),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不存在对外发行债券的情形,相关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注: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费用;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金力永磁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至本次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止),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费用。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均维持在较为合理水平,体现公司主体资信优良和良好的偿债能力。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看,公司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公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第九节 财务与会计资料

  发行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C1043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了公司2018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阅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52号”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如下:

  ■

  (二)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报告期内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二、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43,5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1,055.83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本公司本次可转债不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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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金力永磁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同意推荐金力永磁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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