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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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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9-050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78,611,111股人民币普通股

  2、发行价格:人民币3.60元/股

  3、发行对象: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集团”)

  4、限售期: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云港”、“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预计上市时间:2019年11月20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9年11月19日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港口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预计将于2022年11月20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6、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19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3、国家出资企业对本次发行的批复

  2018年12月1日,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同意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云港控股发(2018)276号),同意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港口集团发行股票。

  4、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9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19年10月1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0号),批复核准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78,611,111股

  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19年11月1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与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3.60元/股。经2019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1,015,215,101股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上累积回购股份10,916,912股后的股份数1,004,298,18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42,981.89元。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以总股本1,015,215,101股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户上累积回购股份10,916,912股后的股份数1,004,298,189股为基数,公司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即2018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3.15元/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相应调整为3.14元/股。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3.60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2,999,999.60元

  5、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4,030,000.00元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78,969,999.60元

  7、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

  8、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9年11月11日,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港口集团发送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2019年11月12日,港口集团将认购资金汇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设立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2019年11月12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会计”)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19)第6462号)。经验证:截至2019年11月12日16:00时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中银证券为本次发行设立的专用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港口集团的认购资金人民币282,999,999.60元。

  2019年11月13日,中银证券向连云港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含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付未付的发行费用)。同日,上会会计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19)第6461号)。经验证:截至2019年11月13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78,611,111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0元,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2,999,999.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4,030,000.00元,其中包括承销费人民币2,350,000.00元、保荐费人民币1,000,0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00.00元、审计费人民币150,000.00元、验资费人民币3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969,999.6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611,111.00元,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支付相关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3,801,886.79元。扣除上述不含税发行相关费用后的溢价净额为人民币200,587,001.81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股份登记情况

  2019年11月20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9年11月19日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锁定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认购、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发行人为港口集团直接或间接提供、筹集或协助取得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的情况。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港口集团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在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中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11月20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9年11月19日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港口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预计将于2022年11月20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0年11月20日

  注册资本:78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8250P

  经营范围: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停靠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和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情况的理货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和加工洗烫衣服等船舶港口服务;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含机车)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以上凭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保税仓储(危化品除外);港口与航道设施工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信管线工程设计与施工;港口疏浚作业;煤炭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国际船舶代理;物业管理服务;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国际货运代理;货物沿海、沿江及内河运输;环境工程监理及环境技术检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信工程施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与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船舶制造;船舶修理及潜水作业;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卫生防疫服务;计量器具检测及衡器设备安装检定等;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废旧物资回收;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的经营与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乙醇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燃气销售;港口铁路运输;港区电力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对象港口集团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492,660,918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8.53%,为公司控股股东。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与发行对象港口集团及其关联方有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已披露并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变化,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A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19年11月19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将会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1、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将会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偿债能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优化财务结构。

  2、本次发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运用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将有效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即使短期内出现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情况,但从长期来看,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资金实力显著增强,有利于公司的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提升。

  3、本次发行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偿还银行借款将使当期筹资活动流出增加,今后偿还利息减少将使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减少,有效缓解公司债务到期偿付的现金流压力。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变。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独立性不会因本次发行受到影响。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运作,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保荐代表人:杨玉国、张磊

  项目协办人:刘佳

  项目组成员:章骏飞、原野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4

  (二)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组成员:郭瑛英、张帅、郑成龙

  联系电话:010-85156309

  传真:010-65608451

  (三)公司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层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邵禛、王珍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四)审计及验资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签字注册会计师:兰正恩、任伟红

  联系电话:010-82849952

  传真:010-82843315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19)第6461号)

  (二)中银证券及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9-051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以体现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相关修改应于发行完成后立即生效。

  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完成向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合计发行78,611,111股普通股股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9-05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0号)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8,611,111股,发行价格为3.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2,999,999.60元。扣除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费和承销费人民币2,650,000.00元,公司实际收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80,349,999.60元;扣除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1,38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969,999.6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611,111.0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801,886.79元后的溢价净额为人民币200,587,001.81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11月13日到账,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9)第6461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9年11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5273944090,截至2019年11月13日,专户余额为280,349,999.6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玉国、张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若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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