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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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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信保业务
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上接A01版)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近两年,保险公司信保保证业务开始更多参与到各类金融业务中。不断提升保险行业风控水平,发挥保险主体风险管理优势,显得尤为重要。”一位险企人士表示,《办法》是对已开展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规范。保险公司可能还会进一步内部排查相关业务,收缩信保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办法》是对信保业务监管的细化,一方面,规范保险公司服务领域;另一方面,更多引导行业主体增强自身风控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身优势。

  新增承保“界限”

  在提高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准入“门槛”的同时,《办法》要求,险企开展信保业务,不得承保五大融资业务,对经营信保业务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划定界限。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了承保“界限”,包括债权转让业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保理业务除外)、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同时,《办法》还新增5条禁止行为。

  在承保限额方面,《办法》的亮点则在于进一步防范大规模网贷风险。例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办法》还新增单个履约义务人限额,例如,通过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办法》对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和监督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介入。专门做信贷业务的银行也有不良资产,若保险公司涉足此类业务,需有非常高的风险管控能力。

  《办法》称,鼓励保险公司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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