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9年11月19日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9年11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编号:2019087)。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9日(周二)下午14: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8日(周一)下午3:00—2019年11月19日(周二)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周二)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与清沟大街交汇处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建平董事(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23,569,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67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17,090,8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3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479,0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1,547,1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8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068,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479,0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72%。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00审议《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559,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537,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0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540,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审议通过该议案。
3.00审议《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王雪元、沈锐、张文峰三位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止。不存在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候选人:《关于补选王雪元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23,540,870股
3.02.候选人:《关于补选沈锐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23,540,870股
3.03.候选人:《关于补选张文峰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23,540,87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关于补选王雪元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518,149股
3.02.候选人:《关于补选沈锐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518,149股
3.03.候选人:《关于补选张文峰任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01,518,149股
根据表决结果,王雪元、沈锐、张文峰三位先生同意股份数分别为1,223,54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23,569,870股的99.9976%,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成员。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王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