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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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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10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因与张家港保税区弘达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达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弘达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衡都返还合同保证金6,00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

  2、被告弘达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衡都支付律师费1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不排除被告会有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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