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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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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19-05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148,816.94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或“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就与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沐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于2019年11月15日获得法院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琼9027民初2224号、(2019)琼9027民初2225号、(2019)琼9027民初2226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01311689,法定代表人:许忠良。

  被告: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东县佛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708843142T,法定代表人:陈顺全。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情况

  (一)案件事实

  1、案件一

  公司与龙沐湾公司于2013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龙沐湾大道-景观工程费-2013-02-0001),约定由公司承包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龙沐湾大道K3+650~K5+910路段景观工程(以下简称“龙沐湾大道工程”),对工程暂定价款、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约定。

  2014年1月3日,该工程通过龙沐湾公司竣工验收。2014年8月10日,公司向龙沐湾公司提交工程结算资料。2015年11月19日,龙沐湾大道工程完成移交。2015年12月11日,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龙沐湾公司委托,出具《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龙沐湾大道K3+650~K5+910路段景观工程审价报告》,审定结算金额为11,302,367.6元,龙沐湾公司对该审计结果予以确认。

  截至公司起诉之日,龙沐湾公司仅支付8,067,000元,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35,367.6元,经本公司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

  2、案件二

  公司与龙沐湾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海水运河-景观工程费-2013-09-0001),约定由公司承包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海水运河2号岛景观工程(以下简称“2号岛工程”),对工程暂定价款、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约定。

  2015年2月9日,该工程通过龙沐湾公司竣工验收。2015年8月15日,公司向龙沐湾公司提交项目结算资料。2016年1月29日,2号岛工程完成移交。2017年12月14日,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龙沐湾公司委托,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海水运河2号岛景观工程初步审核意见》,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1,971,217.33元,龙沐湾公司对该审计结果予以确认。

  截至公司起诉之日,龙沐湾公司尚欠本公司工程款共9,415,217.33元,经本公司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

  3、案件三

  公司与龙沐湾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观霞大道-景观工程费-2013-08-0001),约定由公司承包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观霞大道(第二标段)、紫霞大道人行横道铺装工程(以下简称“观霞大道工程”),并对工程暂定价款、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约定。

  2014年8月20日该工程通过被告竣工验收。2014年10月22日,公司向龙沐湾公司提交项目结算资料。2015年11月,观霞大道工程完成移交。2017年12月14日,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龙沐湾公司委托,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观霞大道(第二标段)、紫霞大道人行横道铺装工程初步审核意见》,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046,232.01元,龙沐湾公司对该审计结果予以确认。

  截至公司起诉之日,龙沐湾公司尚欠本公司工程款共498,232.01元,经本公司多次催告仍拒绝支付。

  (二)诉讼请求

  1、案件一

  1.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235,367.6元。

  1.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1,009,277.42元)。

  1.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鉴定等全部费用。

  2、案件二

  2.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415,217.33元。

  2.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014,958.6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1,863,477.89元);以1,041,122.1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205,274.58元);以359,136.5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45,774.94元)。

  2.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鉴定等全部费用。

  3、案件三

  3.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98,232.01元。

  3.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12,523.29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84,470.7元);以133,397.1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32,459.97元);以26,155.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5,200.64元);以26,155.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3,930.82元)。

  3.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鉴定等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至目前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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