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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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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9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的结果公告。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创置”)为本案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涉及具体金额为5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1号221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被上诉人一: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置业”)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盛福花园29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增强

  被上诉人二:银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六号银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斌

  (三)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本案二审已判决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2018年5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之约定构成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具体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042号《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年11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具体请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披露的编号为2018-106号《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新城创置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的编号为2019-032号《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三、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公司综合判断,本次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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