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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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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17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
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情况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机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3)。

  2019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7、2019-114)。

  2019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沈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2019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19)辽01破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2019)辽01破18-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11月15日,沈机股份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沈机股份依法制作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并设出资人组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对沈机股份提请裁定批准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沈机股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作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依法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各债权人组分别表决通过。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会上就重整计划草案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依据该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权受偿方案合法公平,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重整计划内容完备,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沈机股份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裁定的附件《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19年11月16日公开披露。

  二、法院裁定批准控股股东重整计划情况

  2019年7月17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的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59)。

  根据沈阳中院于2019年11月1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的《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九家公司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批准《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沈机集团等九家公司重整程序。

  三、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情况

  2019年8月27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进行重整的申请,并分别指定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银丰铸造管理人、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73)。

  根据沈阳中院于2019年11月1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的《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批准《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银丰铸造重整程序。

  上述裁定的附件《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19年11月16日公开披露。

  根据沈阳中院于2019年11月1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的《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批准《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程序。

  上述裁定的附件《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19年11月16日公开披露。

  四、重整计划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当年的净资产产生重大积极的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控股股东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风险

  1、沈机集团的重整计划涉及以沈机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偿还债务事项,其重整计划的执行将对本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沈机集团重整计划未能得到执行,则沈机集团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风险

  1、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重整计划的执行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未能得到执行,则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9)辽01破18-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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