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斯太 公告编号:2019-079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公司1.3亿元理财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18年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1.3亿元委托理财本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晚间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1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公司利用13,00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期产品,该产品存续满12个月时可申请提前终止。2017年8月,公司依据信托协议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北京天晟同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并提请信托利润分配,且已得到书面同意的回复。但经多次催促,公司仅收到委托理财部分收益1,040万元,理财本金和剩余收益未能收回。鉴于被告一、被告二未能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理财本金及剩余投资收益,也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就上述事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40号],该判决仅同意公司解除与被告一、二签署的信托合同和投资顾问协议,未同意公司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投资收益及诉讼费用的其他诉讼请求,详情请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委托理财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6)。

  为充分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19年1月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15号],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800元,由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18年末对委托理财本金1.3亿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后续,公司将积极对本次委托理财增资股权进行调查确认,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做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