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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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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李跃松、熊启龙、邓振玉、侯宏浩、郝明毅承诺:“

  1)自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光膜承诺:“

  (1)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清溢光电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清溢光电股票。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及本企业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中就股份锁定出具的相关承诺。

  (2)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的减持计划和安排如下: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不得减持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企业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英敏、唐英年承诺:“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清溢光电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清溢光电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及本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中就股份锁定出具的相关承诺。

  (2)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和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的减持计划和安排如下: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不得减持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人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苏锡光膜承诺:“

  (1)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清溢光电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清溢光电股票。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及本企业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中就股份锁定出具的相关承诺。

  (2)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的减持计划和安排如下: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不得减持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企业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企业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②12个月内累计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实际控制人承诺按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东之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用于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以上年度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东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50%为上限,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度获得的全部公司分红金额。

  (3)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增持

  ①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其用于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以上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50%为上限,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度获得的全部公司分红金额。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以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为上限,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总和的60%。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为实现稳定股价目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回购股份之程序。

  董事会在提出具体方案前,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回购,股份回购事宜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于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公司因股东大会未通过相关回购议案等原因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主要股东应于15个交易日内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増持通知书并履行增持义务。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七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2)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东)、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3)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全体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将保证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清溢光电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或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如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依法按照本公司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当《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光膜承诺:“

  (1)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清溢光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履行依法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认定清溢光电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股份,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如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清溢光电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依法按照本公司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英敏、唐英年承诺:“

  (1)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清溢光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履行依法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认定清溢光电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股份,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如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清溢光电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依法按照本人出具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函》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清溢光电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光膜承诺:“

  (1)保证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清溢光电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英敏、唐英年承诺:“

  (1)保证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清溢光电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光膜承诺:“

  (1)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苏锡光膜承诺:“

  (1)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英敏、唐英年承诺:“

  (1)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清溢光电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清溢光电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瑞评估承诺:“若因本公司为清溢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香港光膜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公司股份(如持有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5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英敏、唐英年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50%,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如有)的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苏锡光膜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公司股份(如持有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5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持有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50%,以及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如有)的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发行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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