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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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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jin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及/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的全部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及/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持股合并计算);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后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的,本人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人持股比例超过5%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5%时除外。

  6、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周德勇、董赵勇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庆华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单朝晖、黄卫莲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弘盛投资、万丰锦源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则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4、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协同创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曹静芬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虞纪群及/或曹佩凤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曹万成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虞纪群及/或曹佩凤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全部股权的25%;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九)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侯文波、李飙、邵星、洪瑞明、诸葛建强、王国军、陈登贵、杨竹君、甘弘军、杨美英、谢旭萍、洪伟、毕祥胜、王勇、李喆、范根、朱伟、贲海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顺序

  (1)首先由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回购股票方案未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公司履行回购股票义务而使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票义务,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该等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并经公司董事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回购股票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公司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票方案后,须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证券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或备案手续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实施回购股票方案。

  (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本公司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20%,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因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4)若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回购股票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若在回购股票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若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公司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票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不包括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该等增持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实施前述增持股份方案,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期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每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但增持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若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以及满足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增持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期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每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②超过前述条件的,有关增持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下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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