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下午3:00至2019年11月15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83人,代表股份3,479,238,475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7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3,528,438,719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518,908,222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3 人,代表股份3,337,524,083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0人,代表股份141,714,39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全程监督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 3,472,020,07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7925 %;
反对 7,04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2025 %;
弃权 172,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5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80,751,84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99.5963 %;
反对 7,046,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3941 %;
弃权 172,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096 %;
议案2.00:《关于增加与 TCL 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208,583,00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7.8335 %;
反对 48,835,26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2.1633 %;
弃权 7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2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30,163,25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96.4536 %;
反对 48,835,26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3.5412 %;
弃权 72,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052 %;
议案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477,873,07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608 %;
反对 1,248,3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59 %;
弃权 117,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34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786,604,84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99.9236 %;
反对 1,248,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698 %;
弃权 117,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0065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莹、范秋萍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