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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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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ST华业 编号:临2019-19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19年8月12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11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0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

  一、判决内容如下:

  1、华业资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借款本金4.5亿元及利息22406250元、罚息(以本金4.5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复利(截止到2019年5月17日的复利为54700元,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利息22406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

  2、包商银行在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以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百年”)提供抵押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33号楼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京(2018)通不动产证明第002106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3、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在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华业资本对包商银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盛华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业资本追偿。

  4、驳回包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23793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包商银行负担5343元(已交纳),由华业资本、高盛华、君合百年共同负担237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京0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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