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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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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965 证券简称:招商公路 公告编号:2019-89
债券代码:127012 债券简称:招路转债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9年10月30日,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15:00至2019年11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14:30分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王秀峰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参加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推选董事、总经理刘昌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秦伟律师、李超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名,所持股份5,435,041,9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178,216,117股的87.97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所持股份5,426,909,8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839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所持股份8,132,1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16%。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股份5,434,753,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7%;反对288,094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8,225,6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161%;反对股份288,094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招商局公路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份1,189,328,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9%;反对287,094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8,226,6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279%;反对股份287,094股;弃权股份0股。

  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创投”)旗下的深圳市招商局创新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招商路信的40%股权。招商创投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招商局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蛇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关于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为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互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股份1,189,328,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9%;反对287,094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8,226,6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6279%;反对股份287,094股;弃权股份0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红先生目前兼任招商银行董事长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商蛇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四)审议关于公司储架发行50亿元公司债券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储架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同意股份5,434,733,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3%;反对308,094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8,205,63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3812%;反对股份308,094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秦伟、李超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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