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栋2楼虹桥国际会议中心9号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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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527,977,838股股份,其中48,691,587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9,286,251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博文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王蕾女士、杨振华先生、赵洋女士、李凯先生、独立董事杨金才先生、周煊先生、宋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谢忠信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总裁吴博文先生、董事会秘书李振东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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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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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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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鑫、刘丽萍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