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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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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9-058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下午 15:00 至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李旭阳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7日(星期四)。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97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169%。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261%。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名,均为 2019年11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97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16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王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王振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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