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1月14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米大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1名,代表股份1,201,812,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股份1,195,126,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6,686,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25,906,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0%。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有:米大斌先生、徐贵林先生、张彦启先生;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监事有孙敏女士、李新浩先生。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王江辉先生、王婧女士为本次会议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赞成1,201,617,412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38%;反对194,96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5,711,46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4%;反对194,96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订后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王江辉、王婧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