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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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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19-073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一致行动人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其一致行动人黄少群先生的通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涉及在内的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签发(2018)鲁1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一审法院

  名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上海路27号

  2、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润东

  被告:梁振元、尚建勋、黄少群、孟凡斌

  3、案由

  借贷纠纷

  4、纠纷的起因

  2017年8月11日和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合计借款15,000万元,且提供担保。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拒不结算。

  5、诉讼请求

  (1)被告梁振元、尚建勋、孟凡斌支付原告借款7,37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

  (2)被告黄少群在所担保的5,000万元借款的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诉讼依据

  原告立案提供了借款协议书、银行流水、催要利息的微信记录、担保书等。

  同时,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亦依法提交了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三、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

  本案判决书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

  2、判决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梁振元、尚建勋、孟凡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润东借款7,37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黄少群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中的5,000万元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黄少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振元、尚建勋、孟凡斌追偿;

  (4)驳回原告刘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振元、尚建勋、孟凡斌、黄少群负担。

  鉴定费55,200元,由被告尚建勋负担37,600元,被告黄少群负担1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少群先生在收到《判决书》后,依法提交了上诉状。截止本公告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截止本公告日,黄少群先生累计被司法冻结7,760,000股,占其所持有股份的10.42%,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司法冻结执行人为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

  2、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实质影响。

  3、公司将积极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8)鲁1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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