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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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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怡亚通 证券代码:002183 公告编号:2019-265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2:30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召开。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13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11月13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1楼0116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5、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主持人:公司独立董事张顺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人,代表股东1名,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166,710,01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85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92,749,6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502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2人,代表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559,459,7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356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95,99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02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9,321,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752%;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2、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省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9,18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502%;反对2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3、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润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715,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5095%;反对2,743,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4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4、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9,18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502%;反对2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5、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9,18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502%;反对2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6、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715,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5095%;反对2,743,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4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7、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友成合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715,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5095%;反对2,743,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4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8、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怡亚通馨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6,715,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5095%;反对2,743,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4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9、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省一马食品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9,18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502%;反对2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0、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库尔勒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9,18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502%;反对2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1、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丰和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九如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9,18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502%;反对2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12、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70,879,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260%;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9,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7.0531%;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2.9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13、通过《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392,601,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623%;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322%;弃权21,3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8,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6.5566%;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2.9469%;弃权21,3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4965%。

  关联股东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14、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公司四川天原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59,321,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752%;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226%;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7,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6.7737%;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2.946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793%。

  15、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公司广西东融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59,321,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752%;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226%;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7,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6.7737%;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2.946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793%。

  16、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公司广西融桂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59,321,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752%;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226%;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7,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6.7737%;反对1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2.946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2793%。

  17、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公司山东交运怡亚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59,321,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752%;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57,3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6.7737%;反对13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3.2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

  18、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宇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展“中融-臻荟通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事项的议案》

  同意559,18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9.9502%;反对2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4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7,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93.5126%;反对27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6.4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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