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9-076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19年10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1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三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4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1,38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1,38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3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增加智慧燃气物联网智能终端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51,38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9年10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