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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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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增富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11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国联安增富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2018年11月14日(含该日)至2019 年11月13日(含该日)。本基金第一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9年11月14日(含该日)至2019年11月20日(含该日),共5个工作日。本基金自2019年11月21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业务以及市场等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业务以及市场等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公告为准。

  5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联系人:黄娜娜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cpicfunds.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邮寄资料: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人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由于部分投资人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整,可能造成该部分投资人未能收到本基金管理人寄出的对账单等资料。本着对投资人负责的态度,本基金管理人特此提示,凡未收到以上资料的投资人请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到开户网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 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敬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picfunds.com查询相关事宜。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

  (5)风险提示: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基金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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