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19-167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应大成持有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8,51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应大成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27,93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72.52%。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接到股东应大成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3、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应大成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质押风险可控。如后续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应大成将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追加其他担保等措施应对风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2019-168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2019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19年11月11日召开。该公告载明了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及延期原因等事项。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43,785,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596%。8名股东通过网络进行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0,919,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09%。
董事长胡丹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张守鑫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郑上俊、叶苏群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益智、董事庄燕群、独立董事褚国弟、独立董事吴振宇、独立董事王芳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卢赛男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守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上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3、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王羿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郑上俊、叶苏群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