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公告编号:2019-084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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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晓松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陈德力、Aimin Yan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陈鹏出席会议;财务负责人管有冬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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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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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计划授权人士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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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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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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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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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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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4、议案5、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议案1、议案2、议案4、议案5、议案6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 议案4、议案5、议案6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少辉、易文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9-085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针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9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自查期间: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14日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计划自查期间,除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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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自查并根据前述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承诺函》,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公司自查,在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利用本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