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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操指南出炉
□本报记者 刘丽靓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11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从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支持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等方面指导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专家认为,《通知》提升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性、灵活性,打开了激励的空间,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提速。新规有利于提升股权激励成功率和实施效率,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能力,为公司注入发展动力,也为资本市场释放新红利。

  实际收益不再设限

  《通知》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分别做出进一步的规范,以加大股权激励力度。一是提高授予数量占比。将中小市值上市公司以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从总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数量放宽至5%。二是提高权益授予价值。《通知》指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三是不再调控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表示,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上浮,可以显著提高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性、灵活性。授予总量决策灵活性提高的同时,显著增加了单个员工激励力度,有利于保障激励计划有效性和激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积极性。激励力度市场化程度提升有利于国有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竞争中掌握更高的主动性。(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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