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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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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

  二、专业术语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部分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6、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8、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二)实际控制人陈民、厉翠玲承诺

  实际控制人陈民、厉翠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6、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8、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9、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至一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本承诺函持续有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上述第9条承诺仅对陈民适用)

  10、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陈民亲属陈强通过滁州嘉金持有嘉美包装0.07%股份。滁州嘉金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民亲属陈强对相关承诺做如下补充:“在滁州嘉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承诺期内,不间接转让本人通过该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股东富新投资、东创投资、中凯投资、茅台建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两年合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且仍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5、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时,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四)股东同创中国、鲁信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股东滁州嘉冠、滁州嘉华、滁州嘉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股东许庆纯、朱凤玉、李朝辉、张丰平、张元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滁州嘉冠、滁州嘉华或滁州嘉金的股份锁定承诺期内(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间接转让本人通过前述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且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在达到上述启动条件后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公告或者开始执行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已累计达到上限;

  (3)继续回购或者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按下列顺序依次循环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不能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下转A4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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