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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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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44版)

  控股股东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起,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过程中,若未出现暂停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一直增持公司股票直至总股本的2%为止,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按照承诺增持公司股票完毕,在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对于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预案并签署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承诺。

  触发前述1、2项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其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回购股份措施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且在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后,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承诺增持公司股票完毕,在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及回购股份的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份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回购股份的决议之日起第2个交易日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得规定,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并应在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承诺单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所持有的回购股份,没有表决权,不参与公司分红。公司回购的股份原则上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奖励给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应于回购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注销,回购股份用于奖励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的,公司应当自回购股份之日起一年内实施。

  4、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若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启动条件仍然存在或再次触发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通过其他稳定股价措施,表明该等措施的具体方式、流程及目标并进行公告。

  (四)相关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措施已承诺接受如下约束:

  1、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若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则公司应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应付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中抵扣其未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

  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则公司应将当年及以后年度应付未履行上述股价稳定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以及应付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收归公司所有。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等于上述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所对应的金额。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要求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股票交易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及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将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民和厉翠玲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通过中包香港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了《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联合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东兴证券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东兴证券承诺:中泰证券、东兴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中泰证券、东兴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泰证券、东兴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天衡会计师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天衡会计师承诺:天衡会计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天衡会计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衡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国枫律师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国枫律师承诺:国枫律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国枫律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枫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中包香港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其他企业”)均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公司及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若发行人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参与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终止、或促成转让/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促成将该等业务转让与发行人。

  (3)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公司或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公司或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公司及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5)在本承诺有效期内,若发行人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6)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处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2、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民、厉翠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其他企业”)均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人或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或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及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4)本人及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如有)。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后的六个月为止。”

  3、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富新投资、东创投资、茅台建信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控制的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其他企业”)均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主要股东后六个月内,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企业及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及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3)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该地位,就发行人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发行人必须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企业及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下转A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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