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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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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2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0),于2019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97),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TCL 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1执929号《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京01执92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TCL 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TCL与光电公司、康得新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执929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康得新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七千五百万元、利息人民币五十一万五千九百五十八元三角四分、违约金(以人民币三千五百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四千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康得新应承担的律师费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五千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九万零七百六十八元四角、仲裁费人民币六十四万九千零七十三元二角五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十四万五千九百七十七元。

  3、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康得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执929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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