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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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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编号:2019-039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236,971,195.29元及利息、违约金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视案件后期执行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近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就与安徽刘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刘庄置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刘庄置业偿还借款本金237,404,010.29元,利息104,467,046.15元,违约金52,233,523.08元(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按照刘庄置业实际欠款的本金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违约金数额应计利息的50%主张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庄置业承担。

  2018年12月,公司收到安徽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初57号),一审判决如下:1、刘庄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公司借款本金236,971,195.29元、利息99,498,616.09元(自2017年12月9日起,以236,971,195.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违约金(自2017年12月9日起,以236,971,195.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5号)。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刘庄置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00元,由刘庄置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视案件后期执行结果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47号)。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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