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事宜,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第五综合服务保障中心(原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白石桥老干部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老干部局)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国城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连带支付热力供暖费5,478,736.3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详见2015年10月21日, 公告编号2015-080)。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2531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老干部局代垫供暖费427,647.85元并承担诉讼费7,71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详见2018年1月5日, 公告编号2018-001)。
老干部局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民终4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31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详见2018年6月29日, 公告编号2018-052)。
后老干部局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发回重审(详见2018年10月31日, 公告编号2018-096)。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41957号,判决决定:
一、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老干部局供暖费三十四万六千零九十二元七角二分(346,092.72元)。
二、驳回原告老干部局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2元,由老干部局负担39,713元,已交纳;由公司负担3,289元。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41957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