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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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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94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681民初17442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万宝”)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哲剑

  被告:

  被告1: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泰车身”)

  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6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树五

  被告2: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集团(天津)”)

  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3号孵化楼4-A-3室

  法定代表人:苗小龙

  被告3: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汽车集团”)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F405-1

  法定代表人:苗小龙

  (二)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三)事实与理由

  被告天津华泰车身持续向诸暨万宝采购制动器总成、真空助力器总成、离合器总泵总成等多种汽车零部件,诸暨万宝根据订单按时发货,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但天津华泰车身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支付货款。2017年,诸暨万宝与天津华泰车身对拖欠的货款进行确认,对账单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华泰车身共计拖欠货款17,041,062.41元人民币,后期收到回款,现天津华泰车身共计欠付12,115,989.76元,因而目前天津华泰车身还需向诸暨万宝支付货款及违约利息共计13,171,089.76元,截至起诉日,天津华泰车身仍未付清该笔货款。

  天津华泰车身为华泰汽车集团(天津)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天津)为华泰汽车集团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三被告为“孙公司”“子公司”“母公司”的关联关系,财产无法区分。且华泰汽车集团(天津)与华泰汽车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苗小龙。又根据(2018)京02民终3407号判决书,“华泰汽车集团公司、北京恒通公司、华泰天津公司在客观上存在控股集团经营模式下的混同用工情况”。上述证据可初步证明,三被告存在人格混同现象。虽然三个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界限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天津华泰车身拖欠巨额货款,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诸暨万宝现起诉要求天津华泰车身承担还款责任,华泰汽车集团(天津)和华泰汽车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115,989.76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履行完毕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暂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计22个月,计算公式: 12,115,989.76×4.75%?12×22=1,055,100.00元),共计13,171,089.7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681民初17442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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