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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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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19-06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6,674,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02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1月11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东方中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4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的2,8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6年11月1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3,3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8,340,000股。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授予限制性股票95.31万股,其中首次授予857,800股,预留95,300股。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授予其的275,800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2,000股,并于2018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预登记手续,股份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由此公司总股本由113,340,000万股增至113,922,000股。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议案》,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仪控股”)持有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招标”)65%的股权。公司向东方科仪控股合计发行股份7,181,182股,并于2018年12月26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股份上市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由此公司总股本增至121,103,182股。

  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止2019年3月19日公司总股本121,103,1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增转3股,该股份已于2019 年6 月11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57,434,136股。

  截至本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157,434,136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4,973,46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60.3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东方科仪控股、欧力士科技租赁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欧力士科技”)2名股东。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科仪控股(曾用公司名称“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欧力士科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东方科仪控股作出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根据经营需要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5%,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欧力士科技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在锁定期满后将继续监督上述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3)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承诺

  东方科仪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欧力士科技租赁株式会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关于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还承诺: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存量股,回购价按照发行价加算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5)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时,则本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①优先由本公司回购股份,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或者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但回购股份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回购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本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者增持动用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但连续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控股股东增持应当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③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的30%。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如本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终止上述回购或增持。

  东方科仪控股承诺: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可扣发应发予东方科仪控股的现金股利,直接用于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东方科仪控股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上述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不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范围内;不存在股东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11月1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6,674,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02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2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5、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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