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2、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的预判以及资本市场流动性变化的预测估算未来基准利率的走势及合理中枢。再结合利率债目前的收益率曲线形态以及期限利差所在历史分位来动态调整所投标的。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准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个券分析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分析发债主体所在行业的基本面情况,以及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来控制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并结合当前市场的信用利差估值水平重点挖掘被低估的可投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规避行业和个券的集中信用风险暴露,提高组合收益。内部评级体系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的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做到对发债主体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跟踪,以达到信用风险可控的目标。

  4、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满足货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需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提高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较短债券的投资比例来降低组合久期,以减少组合利率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提高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较长债券的投资比例来拉长久期,以获取债券价格上升的资本利得收益。

  5、债券回购策略

  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收紧等不宜加杠杆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将降低杠杆投资比例。在对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宽松还是收紧的预期来调整正回购借入资金的期限。当预计资金面宽松程度未来有所下降时,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工具,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对持有人申购赎回情况的动态预测,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权重;通过管理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合理匹配基金的未来现金流。在确保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8)、(11)、(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

  ■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A

  ■

  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B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费率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7月8日刊登的《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进行了更新,主要补充和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此次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依据;

  2、在“释义”部分,增加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

  3、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

  4、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更新了申购和赎回场所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

  5、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更新了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

  6、在“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更新了费用调整的信息披露;

  7、在“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部分,更新了基金的年度审计内容;

  8、在“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更新了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9、在“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更新了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0、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23只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23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对旗下23只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基金份额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以下统称“相关基金”)及基金合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见附件。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同,相关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告附表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具体修订详见相关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2、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本公司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上述相关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相关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qhl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40-00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6日

  附表 1: 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23只基金名单

  ■

  附表 2: 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涉及的主要修订内容

  ■

  ■

  ■

  注: 上述修订以普通开放式基金修订内容为例,与货币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ETF、 LOF、 FOF 和 QDII 基金等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在具体修订内容上存在差异,具体详见相关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