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编号:2019-06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民生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6]168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58号)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截至2019年10月21日止,本公司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在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22,000,000元后,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19,978,000,000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491号),对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9年11月4日签订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9年10月2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9,978,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海通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本公司按月(公历每月5日前)向海通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四、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海通证券发现本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募集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收到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凭证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4日
A股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19-06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37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2亿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9年11月8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9年5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本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58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
■
1可分配税后利润来源于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较低数额为准。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6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491号),验证截至2019年10月21日止,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22,000,000.00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人民币19,978,000,000.00元,上述实收募集资金再扣除发生的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73,45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各项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502,830.20元,共计人民币19,974,952,830.2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9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58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本公司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2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38%,发行对象为16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证函[2019]1981号),本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将于2019年11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民生优1
2、证券代码:360037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20,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本次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就本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本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