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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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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9-090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18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上市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发布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16—132),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躬盛公司”)因与顾国平的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顾国平赔偿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慧球科技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12月29日,上海高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并当庭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初29号,上海高院一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披露的公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01)。

  2019年2月2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008),躬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56号,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慧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之旧称)

  原审被告:顾国平

  二、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提交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沪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2. 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对(2016)沪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顾国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对于躬盛公司的上诉请求,最高法认为,躬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最高法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故不会对当期或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9-091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及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上诉人

  ●涉案金额:531,609.07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的系列法院文书中,1名投资者撤诉,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另2起诉讼中,按照二审判决,公司需支付419,492.67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18年对该等金额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故不会对2019年损益造成负面影响。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送达的编号为(2018)桂01民初631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1名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

  同时,公司还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西高院”)送达的编号为(2019)桂民终518号、(2019)桂民终519号的2份《民事判决书》。

  现将该等案件的撤诉、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黄富评、李晓、任静涵

  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531,609.07元人民币。

  三、案件裁定及判决情况

  1、撤诉裁定

  黄富评向南宁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准许撤回起诉。

  2、二审判决

  此次收到的2份二审判决书中,公司在一审判决时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二审判决时广西高院综合考虑了虚假陈述案发期间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公司资产重组失败等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酌情扣减了公司5%-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在2015年6月至9月、2016年1月4日至7日期间发生大幅异常波动,该市场异常波动是因当时经济环境、政策执行等因素引发的,是整个市场参与者共同面临的风险,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同时,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公告了资产重组终止的信息,资产重组属于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是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广西高院根据上述情况,同时结合其他地方法院的判例,综合考虑,按照投资者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公司5%-30%的赔偿责任。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述二审判决情况,公司需向投资者支付相关款项419,492.67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18年对该等金额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故不会对2019年损益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2018年8月11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29),2019年5月7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9-037),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此次收到的3份法院文书均为前述已披露诉讼中部分案件的裁定及判决结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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