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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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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T盈方 公告编号:2019-077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6005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77)。2019年5月2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7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1)。

  2019年11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相关内容如下:

  “当事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住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440号。

  陈志成,男,1973年12月出生,盈方微实际控制人,时任盈方微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赵海峰,男,1972年9月出生,时任盈方微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史浩樑,男,1968年7月出生,时任盈方微董事,住址:上海市***。

  李元,男,1968年6月出生,时任盈方微董事,住址:上海市***。

  唐忠民,男,1970年3月出生,时任盈方微董事,住址:上海市***。

  丁强,男,1979年1月出生,时任盈方微监事,住址:上海市***。

  张怡,女,1989年2月出生,时任盈方微监事,住址: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盈方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元、唐忠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丁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其他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盈方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盈方微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

  2015年开始,盈方微在美国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为High Sharp Electronic Limited(中文名为高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锐电子)提供场地租赁及数据运营维护服务。盈方微全资子公司Infotm.Inc.(以下简称美国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了《场地租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场租合同》),全资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了《资料中心数据运营维护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运维合同》)。

  《场租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并约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收取租赁服务费90万美元。《运维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31日,其中,2015年8月收取运营管理费60万美元,自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固定收取运营管理费220万美元。根据约定,盈方微应在自有产权的土地上建设符合要求的设施,主要包括完成土建工程、配备用于放置服务器的机柜及大于45MW容量的供电设施,并提供日常运营维护服务。

  由于盈方微未能如期在自有土地上完成土建工程,2015年8月,美国盈方微与高锐电子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美国盈方微可通过租赁土地提供服务。之后美国盈方微另租土地为高锐电子提供数据中心服务。

  事实上,2015年8月、9月,盈方微没有条件、实际上也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具体如下:第一,盈方微实际租赁土地的起始日为2015年10月1日,在此之前,盈方微没有可供数据中心使用的场地。第二,所需供电设备于2015年10月购买并投入使用,在此之前,盈方微不能提供数据中心所需电力。第三,租用土地上的基础工程建设及日常维护于2015年10月开始。第四,2015年8月、9月,数据中心机柜实际运行数量为零。第五,盈方微未提供数据中心服务器的运营服务,也未向客户提供过服务器的运行报告。

  二、盈方微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盈方微2015年8月、9月未开展美国数据中心服务业务,却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2006)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二条关于租赁的规定。相关会计确认导致上海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7,890,040.00元,虚增营业成本381,729.61元,虚减期间费用381,729.61元,虚增利润总额17,890,040.00元;美国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900,000.00美元,虚增营业成本33,406.25美元,虚减期间费用33,406.25美元,虚增利润总额900,000.00美元。根据盈方微期末外币报表折算的说明,折算后,美国盈方微2015年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5,675,670.00元。前述情况导致盈方微2015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65,710.0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5.08%。

  2016年4月29日,盈方微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投赞成票的有时任董事陈志成、史浩樑、赵海峰、李元、唐忠民等人及时任监事丁强、张怡。在《2015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有陈志成、史浩樑、赵海峰、李元、唐忠民等人。在相应财务报表上签字的有陈志成、赵海峰等人。之后,盈方微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于2016年7月14日披露了更新后的2015年年报。对《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议案投赞成票的有陈志成、史浩樑、赵海峰、李元、唐忠民、丁强、张怡等人。在更新后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的有陈志成、赵海峰等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盈方微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陈志成、赵海峰、史浩樑、李元、唐忠民、丁强、张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陈志成系盈方微实际控制人且时任盈方微董事长、总经理,赵海峰时任盈方微董事、财务总监,二人为盈方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史浩樑、李元、唐忠民时任盈方微董事,丁强、张怡时任盈方微监事,上述五人为盈方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元、唐忠民、丁强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盈方微2015年8月至9月未能正常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并非盈方微单方原因,并且盈方微提供了临时解决方案,可视为盈方微履行了相关义务。第二,盈方微2015年足额收取了高锐电子服务费和管理费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该财务处理方式经过时任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等专业人员认定,并受后续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认可,不应认定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李元还提出:《事先告知书》未涉及出席2015年度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全部董事和监事,未全面反映会议情况。

  唐忠民还提出:持续督促董事会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其本人并非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亦非审计委员会委员,也未在公司任其他职位,未领取过薪酬,在本事件中无重大过错;平时积极履行董事职责。

  丁强还提出:会计专业能力有限,尊重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等专业岗位对会计处理的判断;年度监事会未就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提出讨论,其本人亦未对此发表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认定盈方微2015年8月、9月未实际开展数据中心服务业务,不仅因其未在自有土地上开展业务,也因其未在租赁土地上开展业务。

  第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并且对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保持谨慎。在案证据已证明,2015年8月、9月盈方微数据中心服务业务并未实际发生,在此期间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应确认收入。

  第三,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人员或机构的意见,但这不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元、唐忠民、丁强等当事人已勤勉尽责,未发现具有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量罚幅度适当。

  第四,我会已全面考察盈方微违法事实,并考虑相关人员的涉案情节、岗位职责、任职年限、履职情况,综合认定责任人员和量罚幅度。其他人员是否应对涉案行为承担责任,不影响对涉案人员追责。

  综上,我会对李元、唐忠民、丁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志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赵海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史浩樑、李元、唐忠民、丁强、张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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