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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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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26版)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1,178.64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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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5,671.8203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57,502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和2019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23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是一家拥有原创技术、核心专利、核心产品研发制造能力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高分子功能膜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愿景是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国际一流的功能膜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及其它特种功能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等多种特种功能膜,产品广泛应用于液晶显示、半导体照明、新能源、半导体柔性电路板等领域。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总资产分别为100,866.25万元、114,896.95万元、131,741.43万元和130,078.0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良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产品种类的丰富以及盈利能力的逐步增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规模均稳步增加,公司资产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8,037.74万元、46,746.02万元、69,103.99万元和37,541.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674.40万元、2,532.36万元、8,887.54万元和5,703.07万元,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持续盈利能力较强。

  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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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19年1-9月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详见附件),公司上市后3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8年1-9月和2019年1-9月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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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36,736.31万元,净资产为70,998.14万元;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3,148.91万元,与上年同期43,830.06万元相比增加19,318.85万元,增幅为44.08%,主要系光学基膜生产线2018年8月投产,2019年前三季度光学基膜收入增长幅度较大,同时反射膜、功能膜片材等主要产品销售额增加所致;2019年1-9月,公司实现净利润9,763.53万元,与上年同期5,113.53万元相比增加4,650.00万元,增幅为90.94%,主要系随着公司工艺技术不断改进、投入产出率稳步提升以及规模化效应日益显现等原因,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持续上升,此外公司生产销售情况逐渐稳定,期间费用增长率远低于收入增长水平,从而使得2019年1-9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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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长阳科技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华安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长阳科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挥规模效应,因此,华安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长阳科技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7层

  联系电话:010-56683568

  传真:010-56683571

  保荐代表人A:冯春杰

  联系电话:010-56683568

  保荐代表人B:何继兵

  联系电话:010-56683565

  联系人:金宗辉

  联系电话:010-56683582

  Email:18510410819@163.com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华安证券为长阳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冯春杰、何继兵,具体情况如下:

  冯春杰 先生,华安证券投资银行(北京)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完成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业务;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业务;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业务;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等。

  何继兵 先生,华安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北京)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主持完成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业务、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业务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金亚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如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限售及减持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斌、杨承翰、杨衷核、李辰、谈敏芝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限售及减持承诺。

  (三)核心技术人员周玉波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股东长阳永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股东海邦创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公司机构投资者承诺

  公司股东南海投资、同创投资、同锦投资、谦石投资、滕声飞实、清容投资、天行者贰号、浦长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公司自然人股东詹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中的50万股(于2018年12月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处受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中的25.8万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八)公司其他2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亚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锁定期满后如进行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5、本人承诺,本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7、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人应将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8、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限售及减持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斌、杨承翰、杨衷核、李辰、谈敏芝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限售及减持承诺。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锁定期满后如进行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4、本人承诺,本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四)公司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陈素娥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锁定期满后如进行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4、本人承诺,本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南海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同创投资、同锦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锁定期满后如进行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在本企业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4、本企业承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为可比数据)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组织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该收购将于预案公告后的90日内完成。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回购公司股票

  如公司满足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回购主体资格条件时,公司将于30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回购方案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90日内完成回购方案实施工作。

  上述方案中的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单次回购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该回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30%,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收入的80%。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控股股东用以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50%,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单一会计年度内,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则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既定方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当发行人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时,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亚东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本人将与发行人一道积极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我们将与发行人一道积极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证券的承诺

  华安证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运营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推进项目建设,尽快实现收益

  公司针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制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成后,公司的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合理合法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增强产品生产能力及研发能力,充分发挥公司优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本公司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公司提醒投资者:上述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并不等同于对未来利润情况作出预测和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二)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亚东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将及时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同意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可未经审计);(3)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持安排等)。

  (下转A2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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