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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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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68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国电研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做出如下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公司违反相关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30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和津贴;

  4、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因未履行招股说密码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国机集团将严格履行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国机集团违反相关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在违反行为纠正前,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5、在违反行为纠正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薪酬和津贴,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资者的赔偿;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并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4日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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