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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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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循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或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本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如未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其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实际控制人单次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金额(如有),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同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实际控制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作为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违反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做出决议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的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循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或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本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如未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买入)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买入)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每违反一次,其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同时,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违反承诺,每违反一次,其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董事薪酬平均金额的3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其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买入)义务情节严重的,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回购价格: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赵国锋,实际控制人赵国锋、王立新出具《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和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久日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的,本人承诺将督促久日新材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于欺诈发行事宜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关于欺诈发行事宜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赵国锋,实际控制人赵国锋、王立新就关于欺诈发行事宜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审计及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天津久日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出具了《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改制项目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华夏金信评报字[2011]106号)。

  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验资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洲松德验字[2010]1-0038号、五洲松德验字[2010]0261号、五洲松德验字[2010]0276号、五洲松德验字[2011]1-0016号、五洲松德验字[2011]1-0105号、五洲松德验字[2012]1-0088号、华寅五洲津验字[2013]0088号、CHW津验字[2014]0038号、CHW津验字[2015]0012号、CHW津验字[2015]0020号、CHW津验字[2016]0011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事宜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为保证本公司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将自觉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新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新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事宜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身的市场约束,保证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公司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收到公司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事宜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公开承诺,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身的市场约束,保证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公司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收到公司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本公司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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