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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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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久日新材的核心技术人员,寇福平、张齐、罗想、毛桂红、张建锋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6、申报前六个月内新增股份的锁定承诺

  2019年3月,发行人完成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37名自然人定向增发395万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该37名自然人股东出具《关于新增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9年3月7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

  7、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2019年3月,发行人完成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37名自然人定向增发395万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除赵国锋认购部分锁定36个月以外,其他股东认购的该等新增股份限售期具体为2019年3月7日起36个月,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五、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2019年3月,发行人完成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37名自然人定向增发395万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除赵国锋认购部分锁定36个月以外,其他股东认购的该等新增股份限售期具体为2019年3月7日起36个月,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六、战略配售

  (一)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跟投数量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59,999,997.60元,本次获配股数899,82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24%。

  (三)限售期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780.68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6.6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2.1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81倍(按照每股发行价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58元/股(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3.71元/股(按照2019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5,415.74万元。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23号)经审验,截至2019年10月30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85,415.74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4,486.45万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929.29万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780.6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68,148.61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4,486.45万元(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根据发行人最终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发行人实际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较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该项目概算金额减少1.89万元(不含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0,929.29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5,226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9.98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24%。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691,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19589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675,44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5,55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215,98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6,215,98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559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5456号)。大华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2019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700号),具体审阅意见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久日新材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上述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19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9年三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36,860.47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3,695.92万元,增加11.12%;公司总负债42,493.32万元,较上年末减少2,144.37万元,减少4.80%。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94,239.24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0.01%。

  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05,764.7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3,143.58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2,800.31万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1.74%,较上年末增加42.31%,主要系公司增加银行贷款所致。

  2019年1-9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总收入105,764.78万元、营业利润28,268.33万元、利润总额28,118.2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43.5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2,800.30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加37.27%、71.34%、73.43%、86.67%和82.15%,主要系公司2019年1-9月较去年同期主要主要产品需求和价格上涨。

  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548.91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34.81%,主要系公司收入规模增大,应收账款较去年三季度末增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经销商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9年全年经营预计

  公司所处行业整体处于平稳态势,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销售计划,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经营情况良好。上述估计不构成公司对2019年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发行人及久日新材料(东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越(身份证号码:6101041982******10)、刘宪广(身份证号码:370682197******39)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同意丙方还可指定保荐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情况,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其他各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因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查询资料的除外。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9年10月16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除2019年11月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孙越、刘宪广

  项目协办人:张远明

  项目经办人:傅承、王宇琦、刘泽、袁辉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久日新材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孙越于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信立泰IPO、天源迪科IPO、捷顺科技IPO、山东神思IPO、创业黑马IPO等,以及富力地产公司债、盛和资源定向增发、华电重工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

  刘宪广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曾先后主持或参与项目包括新疆浩源IPO、雄韬电源IPO、淳中科技IPO,方正科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江钻股份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拓普集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特发信息201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长亮科技201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国锋、王立新夫妇就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山东圣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山东圣丰系赵国锋控制的企业,山东圣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久日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久日新材回购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赵国锋与赵美锋系兄妹关系,王立新与王立平系姐弟关系,赵美锋、王立平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久日新材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5、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久日新材的核心技术人员,寇福平、张齐、罗想、毛桂红、张建锋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锁定事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6、申报前六个月内新增股份的锁定承诺

  2019年3月,发行人完成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合计37名自然人定向增发395万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该37名自然人股东出具《关于新增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9年3月7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

  7、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赵国锋、王立新夫妇作为久日新材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就对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山东圣丰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山东圣丰投资有限公司就对久日新材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公司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赵美锋、王立平就对久日新材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久日新材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对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5、持股5%以上股东解敏雨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解敏雨就对久日新材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久日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久日新材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部分久日新材股票。

  (2)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久日新材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久日新材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5)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久日新材股份所得收益将归久日新材所有。

  6、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作为久日新材的核心技术人员,寇福平、张齐、罗想、毛桂红、张建锋对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事宜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四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发行人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本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 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赵国锋、王立新。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若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2)实际控制人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与上一会计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3)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批准而未增持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因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发生变更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买入)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单次用于增持(买入)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金额的30%,但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单次用于增持(买入)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董事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平均金额的30%,但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董事从公司领取税后平均薪酬。

  (3)单次增持(买入)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买入)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批准而未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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