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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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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5版)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全体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增持

  1)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1,000万元)一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一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稳定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先成、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稳定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将在相关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本公司董事刘先成、胡明龙、曾映、王红、于少杰、叶杨晶、尹伟、万仁春、陈实强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稳定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表决的,将在相关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4、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明龙、曾映、邱亮、李大巍、王红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董事或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先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瀚钰生物、瑞普医疗、瑞源成健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发行人股东深圳创新投、深圳红土、东莞红土、广东红土、江苏红土、深圳群峰、华泰瑞合、上海悦璞、前海投资、南海成长、倚峰睿意、倚峰九期、顺祺健康、贵阳软银、成都软银、南山软银、人才创新创业一号、松禾成长一号、深圳新富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发行人股东张海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明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邱亮、李大巍,监事杨军及李孝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公司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徐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瑞普医疗或瀚钰生物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瑞普医疗或瀚钰生物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4)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公司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彭国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瑞普医疗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瑞普医疗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3)自本人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4)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9、公司股东、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王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瑞普医疗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瑞普医疗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3)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同时,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0、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曾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瑞普医疗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瑞普医疗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4)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同时,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6)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先成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瑞普医疗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明龙、曾映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先成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瑞普医疗、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信证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因本所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因本机构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因本机构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市场价格孰高确定,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其他责任主体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其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公司,因此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对本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5、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先成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5、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的瀚钰生物、瑞源成健康、瑞普医疗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本企业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5、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9月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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